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了有關《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的說明。記者注意到,草案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有了明確的規定和措施。其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城鄉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有條件的將統一要求使用再生水。
目前,我省大規模工業化、城市化快速推進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了水資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態惡化等問題日益嚴重。草案在立法中,明確強調要加強非常規水源的利用。其中,市政用水、冷卻洗滌企業生產用水、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此外,一些諸如洗浴、洗車、游泳館、高爾夫球場等特種用水行業則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設施。
草案還要求加大對雨水的收集利用。城市建設應當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此外,有委員認為,對于違反草案相應規定的處罰設定偏輕,既不足以體現水資源的價值,也起不到制約人們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更達不到處罰和震懾效果,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如增加“未采取節水措施或者未將尾水收回利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