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召開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媒體通氣會獲悉,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制定一部高質量、切實管用有效的綜合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市人大常委會在對《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一審、二審的基礎上,決定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條例草案,公開征求市民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然后提請明年初的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據介紹,本市的水環境污染主要面臨三大問題:首先,天津屬于嚴重缺水城市,水體自凈能力差,入河污染物總量遠遠超過納污能力。其次,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紛繁復雜,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難度,包括入境河流來水水質較差,以及工業廢水、城鎮污水、農業和農村污水造成的水污染。第三,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設大量城市基礎設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針對這些情況,該條例草案共分十章、九十五條,對水污染防治的各個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范,符合本市實際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前瞻性,明確了本市水污染防治的六項基本原則:即節水優先、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這六項原則是貫穿整部法規的靈魂,體現在條例草案的各章內容之中。
明確保護區內禁止行為
本市的飲用水、生活用水基本是通過引灤工程和南水北調工程入津的外調水。為保護好來之不易的飲用水水源,切實保障市民飲水安全,《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專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出規定: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對飲用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實施嚴格保護。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條例草案明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的保護管理制度。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開辦旅游觀光、游船游覽等活動等八項行為。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等四項行為。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等兩項行為。
明確政府責任 公眾參與監督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于水污染防治的責任,市政府對全市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條例草案明確了水污染的共同防治責任。首先,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防治責任。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區縣政府制定本區縣水環境治理措施和實施方案。其次,明確排放水污染物單位的防治責任。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重點水污染物應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向環保部門申報,并繳納排污費。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要擴大公眾參與和監督。在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方面,政府信息要公開、重點排污企業信息要公開、執法信息要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水污染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對查證屬實的,要給予獎勵。
強化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
工業水污染是重要的水污染源。《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設立第四章“工業水污染防治”,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包括嚴格執行產業政策,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嚴格控制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廢水,保證達標排放;提高工業集約化程度,嚴格控制工業園區污水排放。
同時,條例草案還設立第七章“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包括: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強化預防,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其儲存場所建立防滲漏圍堰,修建消防廢水、廢液的收集裝置;強化應急處置,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所在區縣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強化責任,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承擔事故的處置和事后恢復責任,對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賠償。
加強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協作
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設立第八章“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建立上下游聯動協作和協同管理機制。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聯動協作機制和統一協同的流域水環境管理機制,共同做好流域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
建立跨界水質斷面監測和數據通報制度。本市在與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區加強跨界水質斷面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報。本市與河北省建立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應急處理聯動機制,確保飲用水安全。
建立跨區域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和會商機制。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和會商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共同推進區域水環境補償機制。本市推動建立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補償機制,促進水污染治理,保障水環境質量。
強化城鎮和農村農業水污染防治
針對本市當前的水資源缺乏和城鎮水污染現狀,《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第五章“城鎮水污染防治”,主要從六個方面作出規定,包括強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快實施雨水污水分流;嚴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監管;特殊污水排放單位應當先行預處理;規范污水處理費收繳和使用;強化污泥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針對本市農業與農村現狀,著眼于農業結構調整和清潔村莊建設,條例草案第六章“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包括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和產業發展布局;因地制宜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范農業生產中的化肥和農藥使用;規范畜禽和水產養殖的水污染防治。
按日連續計罰 提高違法成本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根據危害程度不同,對各類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細化了不同幅度的處罰規定,使每一類處罰的裁量幅度限制在10倍以內,并且注重執法實效,防止以罰代管。對超標排放、超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在處以罰款的同時,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此外,還規定按日連續計罰,加重違法者法律責任。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授權,條例草案規定了按日連續計罰的四種行為: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是超標排放或者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是通過雨水管道、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是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對這些嚴重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將極大提高其違法成本,有效遏制水污染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