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將有法可依。昨日,長沙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
水污染防治工作急需立法
隨著長沙湘江綜合樞紐工程的蓄水運行,湘江長沙段由河流變為庫區,水位抬升,流速減緩,自凈能力減弱,環境容量降低,這對長沙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長沙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陳劍文表示,目前,長沙湘江流域個別支流還存在Ⅴ類或劣Ⅴ類水質。
早在1997年,長沙市就制定了《湘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條例》。但隨著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和2013年《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的施行,原條例不僅難以適應長沙水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新形勢、新要求,也難以與上位法充分銜接,不利于實際操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長沙市現狀的水污染防治條例,規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非飲用水水源同樣要保護
據了解,《條例(草案)》較為全面地規范了從流域到重點區域庫區、從干流到主要支流,從陸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蓋長沙湘江流域各環節的水污染防治問題。
陳劍文告訴記者,為加強飲用水水源儲備,《條例(草案)》規定,“長沙市湘江流域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由省政府依法劃定,其水質應當達到國家、省規定的相應標準。水質良好和水量穩定的重要河段、水庫、湖泊,沒有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作為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水體予以保護,制定保護方案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