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上海市發改委獲悉,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容如下:
市屬排水(污水處理)企業,有關區(縣)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合理界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成本,規范成本費用支出,加強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規范政府采購污水處理服務的行為,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合理界定城鎮污水處理(含污水輸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下同)成本范圍,規范成本費用支出,加強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依據,促進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財會〔2013〕17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42號),以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市屬城鎮污水設施運營服務的污水處理企業。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總成本是指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符合規定標準和范圍的各類費用支出總和。
本辦法所稱成本規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制定相關規則,界定和規范污水處理成本開支范圍、內容、標準等,污水處理企業以污水處理達到政府管理要求為前提,加強成本控制,提高服務效率的管理過程。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水務局是城鎮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的主管部門,會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審計局成立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負責具體管理事務。
第五條(管理部門職責)
聯席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核污水處理企業年度運營成本情況;
(二)對污水處理企業執行成本規制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三)向市政府提交有關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的政策建議;
(四)討論和決定與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污水處理成本規制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污水處理企業年度成本決算的審核,并向領導小組提交審核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對污水處理企業貫徹成本規制情況的評價,并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價結果和建議;
(三)對因新工藝和新增資產(設施)而產生的新增成本進行審核;
(四)對因客觀原因導致超過成本規制上限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審核;
(五)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
第六條(成本規制原則)
成本規制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污水處理成本規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統籌兼顧。成本規制覆蓋本市污水輸送、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各生產環節,并與定價機制、信息公開制度、財稅政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相銜接。
(三)合理相關。成本明細項目的設置應反映污水處理行業的生產流程和運行規律。成本項目相關約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社會公允水平,兼顧現狀和前瞻性,能夠調動污水處理企業的積極性,同時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共同承擔雨水、污水功能的成本費用按照雨、污水業務量比例進行分攤。
(四)公開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開的要求,推動污水處理成本規制評價信息公開,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成本實際情況。
第七條(成本費用構成)
污水處理總成本由污水輸送直接成本、污水處理直接成本、污泥處理處置直接成本、稅金及附加和期間費用組成。非正常經營活動費用、與污水處理運營無關的費用、各類滯納金、違約金、罰款、贊助、捐贈等非正常支出均不列入污水處理成本費用。
(一)污水輸送直接成本指污水從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后輸送至污水處理廠所發生的合理運營費用支出。包括污水輸送環節職工薪酬、動力費、維護費、設備折舊和修理費等。
(二)污水處理直接成本指污水處理廠從接納污水到處理排放過程中,以及污泥脫水所發生的合理運營費用支出。包括污水處理環節的職工薪酬、動力費、材料費、設備折舊和修理費等。
(三)污泥處理處置直接成本指在污泥脫水后處理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合理運營費用支出。包括污泥處理處置環節的職工薪酬、動力費、燃料費、設備折舊、修理費、外運處置費等。
(四)稅金及附加指污水處理企業從事污水處理運營業務,依法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五)期間費用指污水處理企業為組織管理污水處理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第八條(約束指標)
污水處理成本費用中的主要項目按照下列標準控制:
(一)人工成本。主要是市屬城鎮污水設施運營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包括以非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報酬);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離職后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其中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其他職工薪酬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或標準計提,并不得重復列支。
嚴格控制現有職工人數,新增設施投入后按照污水處理能力、工藝設計流程核定新增用工崗位數量。同時,建立和完善職工績效考核激勵制度,充分體現高效、精簡、獎罰分明的用工原則。
在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門下達的當年考核指標、目標任務的前提下,職工工資可以按照市人社局等部門《關于本市地方國有企業工作增長的操作指引(試行)》中關于“保障公共服務類企業按照本市工資增長指導線的平均線調整”的要求,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考核調整后,報經市污水處理成本規制聯席會議審議同意后實施。
(二)主要材料。主要指污水處理過程中需要耗用的包括絮凝劑、消毒劑等化學制劑;污泥處理過程中需要耗用的包括三氧化鐵、石灰等材料。以該企業前三年的材料費平均單位成本(權數依次為20%、30%、50%)乘以當年污水、污泥處理量控制材料成本總額。因新工藝、新増設備、新増設施所產生的成本經過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后按實列支(下同)。
(三)燃料。主要指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耗用的包括油、氣和煤碳等燃料。以該企業前三年的燃料平均單位成本(權數依次為20%、30%、50%)乘以當年污泥處理量控制燃料成本總額。
(四)動力。主要為直接用于污水輸送、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所需電費。以該企業前三年平均單耗和當年電費平均單價,按當年污水輸送量和處理量、污泥處理量控制動力成本總額。
(五)水費。主要為直接用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所需水費。以該企業前三年平均單耗和當年水費平均單價,按當年污水輸送量和處理量、污泥處理量控制水費成本總額。
(六)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原則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見附表2。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固定資產原值的5%核定。(注:固定資產投資由政府承擔或企業承擔政府負責還貸的,不計折舊,其更新改造費用經過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后按實列支。)
(七)修理費。指污水處理企業為確保污水處理設備、設施正常運行而發生修理費。按年初固定資產原值的1.5%控制。
(八)污泥處置費。是指污泥脫水、處理后的外運、填埋等處置費用。以該企業前三年的平均處置成本(權數依次為20%、30%、50%),乘以當年污泥處理量控制污泥處置費成本總額。
(九)利息支出。指污水處理企業為籌集污水處理運營、固定資產建設資金而發生的利息費用,根據實際貸款額和貸款利率核定,但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注:固定資產投資由政府承擔或企業承擔政府負責還貸的,不計污水處理成本。)
(十)其他成本費用。除上述成本項目以外的與污水處理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輔助管理部門的物料消耗、差旅費、辦公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科研費等費用。這些支出按照國家和本市行業相關規定據實列入成本,并控制在上述(一)—(八)成本費用總和的6%范圍內。
第九條(管理指標)
服務效率的指標包含但不限于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質,相關指標值由行業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條(取值方法)
規制值是指本辦法明確的約束指標和管理指標的限制值。年度成本實際發生數額超過規制值的,按照成本規制值計列;年度成本實際發生數額低于成本規制值的,按實際發生數計列。對因物價波動較大、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導致污水處理成本變化較大,經過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后據實列支。
第十一條(效果評價)
成本規制執行情況應當納入污水處理企業經營考核范圍。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開展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規制評價工作。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成本控制各項指標的執行情況、服務效率的執行情況、成本預算的執行情況、年度總任務完成情況、按照規制需核減的成本、聯席會議所提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評價的內容。
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評價報告作為成本監審、政府購買服務、企業經營考核等方面的依據。
第十二條(誠信約定)
污水處理企業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污水處理行業成本構成特點規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的成本信息。若發現存在不當行為情節嚴重的,管理部門將提請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規制聯席會議各成員、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客觀、公正地評價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規制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適時調整)
本辦法施行期內,國家另有規定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區縣污水處理成本規制)
各區(縣)污水處理成本規制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實施。對于相關約束指標,在加強管理、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對合理、必需的成本費用,可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1.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科目
2.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附件1
污水處理企業成本費用項目
一、污水輸送成本設工資、社保、公積金、工資附加、材料、動力、折舊、檢修、綠化費、清運費和制造費用等明細項目。
二、污水處理成本設工資、社保、公積金、材料、動力、水費、折舊、檢修、清運費、綠化費、制造費用等明細項目。
三、污泥處理處置成本設工資、社保、公積金、材料、燃料、動力、水費、折舊、檢修、外運處置費、綠化費、制造費用等明細項目。
四、期間費用
1、管理費用包括下列明細項目:
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聘用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存貨盤虧及毀損、業務招待費、差旅費、辦公費、郵電通訊費、水電費、稅金、租賃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研究與開發費、技術轉讓費、會務費、董事會費、業務宣傳費、報刊資料費、物業管理費、勞務費、車輛使用費、科技資金支出、其他費用。
2、銷售費用包括下列明細項目:
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聘用費、勞動保護費、運輸費、銷售服務費、折舊費、修理費、業務經費、其他費用。
3、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匯兌收益、匯兌損失、手續費等。
上述成本費用項目中所列的“其他”項目中列支的費用應當與污水處理運營相關。
附件2
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