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濰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濰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濰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和《山東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魯政發〔2015〕31號),在“三八六”環保行動奠定的堅實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山東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不斷深化“三八六”環保行動,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為導向,強化“治用保”流域治污體系,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進水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強化流域生態保護與恢復,加強水環境管理,全面提高生態美麗濰坊建設成效,為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水生態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白浪河、彌河、張僧河、濰河等市控及以上重點河流穩定消除劣五類水體,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城市建成區(縣級政府駐地,下同)黑臭水體基本消除;峽山水庫、白浪河水庫等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穩定達到Ⅲ類標準要求;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穩中趨好;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
到2030年,市控及以上重點河流全面恢復水環境功能,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全面消除,水環境風險得到控制,水環境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到本世紀中葉,水生態環境根本改善,水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環境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
1.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大力推進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2017年底前,全部城鎮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全部指標穩定達到一級A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以中心城區及不穩定達標河流為重點,進一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上實環境城西(濰坊)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濰坊上實環境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濰坊康達環保水務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鳳城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水務有限公司、康達環保(高密)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青州市經濟開發區第二污水廠處理工程、青州市清源污水凈化有限公司、青州市高柳污水處理廠等9座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逐步提升到40mg/L、2mg/L、15mg/L和0?4mg/L以下。(市市政局、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一律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或達到再生水利用要求。按期完成青州市譚坊鎮污水處理廠、坊子坊安污水處理廠和九龍街道污水處理廠等污水處理廠的新擴建任務,到2020年,新增污水處理能力12.5萬噸/日。城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以上。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的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所有重點鎮和小清河流域重點保護區內所有建制鎮實現“一鎮一廠”。(市市政局、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級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解決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管網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等問題,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確保新建污水處理廠當年運轉負荷率不低于60%,運行3年后不低于75%。科學調配白浪河、虞河控制單元內污水處理廠水量,徹底杜絕市政箱涵溢流。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和所有城(鎮)區新建道路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新建城(鎮)新區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對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工業廢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網。2016年底前,完成峽山主城區污水泵送工程、壽光先進制造業園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工程、臺頭鎮工業區污水管網改造和配套建設工程、安丘文化路污水管網工程等項目建設,全市新增污水管網360公里。(市市政局、市住建局牽頭,市發改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按省定時間要求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加快整治城市黑臭水體。2016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治理情況,2016—2020年,黑臭水體消除比例分別達到40%、60%、80%、90%和95%以上。(市市政局牽頭,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5)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對污泥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禁止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取締所有非法污泥堆放點。2016年,建成濰坊市城區和昌邑市污水廠污泥無害化處置工程。到2017年底,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工作,全部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進一步推進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到2020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市市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嚴格環境準入。按照“標準領先、強化監管、倒逼轉型、淘汰污染”的原則,從嚴審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造紙、化工、化纖、印染、鋼鐵、焦炭等重點行業以及峽山水庫等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匯水區等敏感區域實行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制定分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備案,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按規定實施相關行業新建項目限批。(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并登記造冊。2016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染料、造紙、電鍍、煉焦、煉硫、煉砷、煉油、農藥、淀粉、魚粉和石材加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提高工業企業污染治理水平。所有排污單位達到常見魚類穩定生長治污水平,以氨氮、總磷、全鹽量等影響水環境質量全面達標的污染物和造紙、化工、化纖、印染等廢水排放量大的行業為重點,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完成山東東方宏業化工有限公司、濰坊英軒實業有限公司、濰坊恒聯漿紙有限公司等企業廢水處理再提高工程。落實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完成造紙、焦化等十大重點行業清潔化改造。(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推進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強化濱海開發區、朱劉工業園、侯鎮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各類工業集聚區要全面實現污水集中處理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對逾期未完成的,按規定實施涉水新建、改擴建項目限批,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化工集聚區、涉重金屬工業園區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設與改造。(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5)推動重金屬污染防治。開展全市重金屬污染排放狀況基礎調查,采取結構調整、清潔生產、末端治理等綜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新建、搬遷化工、電鍍等涉重金屬排放項目必須入園管理,現有企業逐步實現園區化。加強環境監管,定期開展重金屬環境監測、監察,提升企業內部重金屬污染預防、預警和應急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按照山東省河流湖泊和入海口灘涂底泥重金屬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對虞河濰坊段污染底泥實施疏浚,施工過程中,要使用定位精度和挖掘精度高的底泥疏浚設備,降低設備施工對底泥的擾動,防止造成水體二次污染。(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寒亭區、昌邑市政府,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對小清河濰坊段污染底泥實施管控。(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水利局參與,青州市、壽光市政府負責落實)
3.推進農村污染綜合整治
(1)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制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治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到2020年,新建或改建畜禽糞污處理設施示范工程130個,畜禽養殖標準化程度達到80%以上;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積極推廣“養殖-糞污處理-種植”結合的生態農牧業發展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市畜牧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到2018年底,全市化學農藥使用量比2015年減少5%。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5%,化肥利用率提高10個百分點以上,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河灘、湖灘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試行退地減水,適當減少用水量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全市綜合治理灌溉面積和退減水量分別達到國家和省要求。(市農業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2016年,建成60個農村新型社區污水處理設施或接入城鎮管網;實施500個保留村莊整治提升工程,實現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規范化、常態化管理。到2018年底,改造農村廁所41萬戶,基本實現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全覆蓋。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鞏固農村生活垃圾縣鄉村收集處理全覆蓋治理成果。(市住建局、市市政局牽頭,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350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5)防治漁業養殖污染。未取得養殖許可證禁止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漁業養殖作業;嚴禁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等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活動,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采用人工投餌等方式從事漁業養殖作業造成水質污染的一律予以取締。漁業養殖場所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養殖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漁民轉產、轉業。在近岸海域嚴格按照《山東省海洋功能規劃》劃定的養殖區開展水產養殖,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省級限定面積內。(市海漁局牽頭,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1)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實施非標準船型改造,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務,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局牽頭,市經信委、市海漁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濰坊海事處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完成全市港口、碼頭、裝卸點、船舶制造廠污染治理設施調查,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2017年底前,所有港口碼頭、船舶修造廠污染防治設施達到建設要求。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設改造任務。(市交通局牽頭,市經信委、市海漁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濰坊海事處參與;壽光市、昌邑市政府,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對危險化學品載運船舶實施動態監控,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和船舶申報、審批、簽證制度。在各油類作業點作業前布設圍油欄。制定港口、碼頭、裝卸站水環境應急計劃。強化水上事故險情預防布控,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和應急設備庫,加強應急演練,提升水上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市交通局牽頭,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農業局、市海漁局、市環保局、濰坊海事處參與;壽光市、昌邑市政府,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二)推進水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1.嚴格執行用水管理制度
(1)控制全市用水總量。到2020年底,全市年用水總量控制在19億立方米以內,全市萬元GDP取水量降低到20立方米以下。嚴格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加強取用水計劃動態管理,對突破取用水總量指標的實行區域限水。(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市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嚴格用水計劃管理,加強用水計劃動態管理,計劃總量嚴格控制在公共供水單位取水計劃內,根據情況壓減和調整用水計劃。(市市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發展農業節水。實施部分水庫、引河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減少輸、配水環節損耗,2020年底前,完成青州仁和水庫等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年新增節水能力3000萬立方米。以小農水重點縣建設為龍頭,發展以管道輸水、噴灌、微灌、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為主要內容的田間節水工程建設,逐步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到2020年,全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68以上,基本實現農業灌溉節水化。(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煙草公司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抓好工業節水。鼓勵企業加大節水設施投入,對傳統產業進行設備更新和節水工藝、技術改造,積極引進和應用先進節水工藝,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消耗。加強企業內部生產環節水處理工藝改造,增加循環水利用設施,提高企業內部水重復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降低到10立方米以下,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市經信委牽頭,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加強城鎮節水。強化公共供水管網改造提升,加強供水管網檢測、巡查、維修和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2020年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控制在9.5%以內。(市市政局牽頭,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5)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加強入河、湖及引水干渠排污口監督管理。按照省里要求,分期分批確定主要河流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科學合理的閘壩聯合調度體系,制定實施水量調度管理方案,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市政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實施再生水綜合利用
(1)編制實施中心城區節水專項規劃。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加快建設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資源,重點提高飲用水水源區再生水利用率,減少入河量,替代工業生產、生態綠化道路清洗的新鮮水開采。火電、鋼鐵、造紙等高耗水行業要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規劃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市市政局牽頭,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規劃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新建景觀用水必須使用再生水作為主要補充水源;全市日處理量大于1萬噸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基本實現再生水全循環、全回用。(市市政局牽頭,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過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過3000人)的居住小區,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建筑、企業或工業小區,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中水利用設施。2016年起,已建成的單體中水利用工程要實現全部正常運轉。(市市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三)強化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
1.科學劃定并嚴守生態紅線
(1)科學劃定生態紅線。2016年底前,完成市級生態紅線劃定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生態紅線分區和邊界勘定工作,將重要水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等與水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重要區域劃入生態紅線保護范圍,細化分類分區管控措施,做到紅線區域性質不轉換、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責任不改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海漁局、市林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優化空間布局。按市政府統一部署,按計劃依法推進市區北部企業退城進園工作,到2020年,涉水重點污染企業全部退城進園、改造升級。(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到2020年,完成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實行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市水利局牽頭,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海漁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配合省環保廳開展轄區內重點河流環境風險評估,2016年底前,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編制完成現有高風險企業或倉儲設施風險源清單和轉移搬遷年度計劃,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市環保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留足城市水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和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明確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的保護和控制界限,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城市水域,土地開發利用應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確保城市規劃區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牽頭,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住建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
(1)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盡快完成飲用水水質基線調查,確定重點監測、監控的水質指標。市級及各縣市區與供水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分別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開展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勘定水源保護區邊界范圍,設置界標和宣傳牌;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調查,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市環保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衛計委、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防滲處理。全市800余個加油站的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市國土局、市水利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落實山東省化工企業聚集區及周邊地下水污染防控專項行動計劃,有序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市政局、市商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按照國家和省里要求,全市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穩中趨好。(市國土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加強流域濕地建設與修復
(1)建設河道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在城鎮污水處理廠、重點企事業單位、大型社區排污口,建設與城市景觀相結合的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和居住環境,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要推廣建設小型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在農村地區,以微型濕地群和小型氧化塘為重點,有效處理農村生產生活污水。完成濰河、彌河、汶河等重點河流河段生態濕地建設。2016年底前,完成青州彌河國家濕地公園(試點)、丹河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安丘擁翠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等項目建設。2017年底前,完成臨朐縣第二污水處理廠人工濕地工程、汶河蔣峪段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項目建設。2018年底前,完成禹王國家濕地公園(試點)等項目建設。2020年底前,完成坊安污水處理廠人工濕地等項目建設。(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強化已建濕地的日常管理。將現有人工濕地凈化工程的正常運轉納入日常管理,明確責任部門,提供必要的運行資金,確保水生植物群落的穩定性,恢復河道自然凈化能力,使現有人工濕地發揮應有的凈化和水質保障作用。(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峽山湖開展生態安全調查與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開展珍惜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配合省里開展小清河流域生態健康調查與評估,實施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市環保局、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海漁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推動近岸海域環境保護
(1)開展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逐步建立陸海統籌的水污染聯防聯控機制,開展萊州灣綜合整治。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虞河等省控重點入海河流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其他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加強沿海海洋化工和石化產業園區內企業的污染治理與監管,確保全面達標排放。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排污口。按照國家、省要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市環保局、市海漁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參加,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加強海洋生態修復與保護。加大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以及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加快沿海防護林帶建設,增強防風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營造海陸生態緩沖區。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省級確定的目標。(市海漁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管理
1.落實水環境管理制度。依法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按照國家和省進度安排,將企業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按照省里要求,完成固定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嚴格水環境執法監管
(1)完善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全市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控網絡,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開展地下水監督性監測。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重點推進在線監測,逐步實現省控以上河流、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測設施全覆蓋。完善市、縣兩級監測質量管理體系,提升飲用水水源、市控以上河流控制斷面、污染源水質全指標監測和化學物質監測、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健全監管機制。嚴格落實環境監管網格化,自2016年起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單位、到崗位,推動環境監管執法全覆蓋。著力完善上下結合的獨立調查工作機制、區域共治的聯動執法機制,定期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進一步完善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工作程序,采取專項檢查、掛牌督辦、定期通報、限批、約談等綜合措施,整治重點流域、行業、領域的突出環境問題。(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海漁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堅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零容忍”,嚴厲打擊查處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未批投入生產、未驗收投入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海漁局、市衛計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加強企業監管。全面實施排污企業“紅黃牌”管理,逐一排查各類工業企業排污情況,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強化水環境風險防控
(1)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開展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全面摸清沿河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等基本狀況,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為重點,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自2016年起,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每年對重點風險源開展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督促企業落實防控措施。落實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要求,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監控評價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市安監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提高環境安全預警能力。科學設置河流、水庫預警監測點位,建設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園區環境安全防控平臺。落實分級定期監測、劇毒物質預警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制度,嚴格執行“超標即應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縣級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主體責任,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以水源地、沿海陸源溢油污染、石化企業、危化品企業等為重點,抓好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市環保局牽頭,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利用全球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載運車輛實施動態監控;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強化跨河道路(橋梁)事故險情預防布控,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和應急設備庫,提升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市交通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堅持黨政主導。各縣市區政府及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年度實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終身追責。將水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市政府與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工作方案實施情況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和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市委組織部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參與)
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差的,進行約談、限批。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參與)
3.加強部門聯動。充分發揮市環境保護委員會作用,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完善部門聯動的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海漁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參與)
(二)強化政策支持
1.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理順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價格體系。(市發改委、市市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完善收費政策。貫徹落實省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征收制度,合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牽頭,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逐步將水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建立健全PPP制度體系。(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牽頭,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商務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建立完善資金保障機制。重點支持飲用水水源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公益性領域,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5.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將企業環境保護的違法信息納入金融業統一征信服務平臺,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深入開展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牽頭,市商務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三)加強科技支撐
1.加強技術成果研發與推廣。開展黑臭水體治理、水生態修復技術等前瞻性、基礎性和關鍵性技術研究。(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促進環保產業發展。以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積極推進環境績效合同等綜合環境服務。(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環保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強化社會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定期公布各縣市區水環境狀況排名。對水環境狀況差且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相關環境保護評先創優資格。(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深入開展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黑臭水體“隨手拍”、“曬企業治污、曬環保監管”等活動。完善環保微博工作體系,健全公眾投訴、信訪、輿情和環保執法聯動機制。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附件:濰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控制目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