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提出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7月11日下午,六屆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三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據悉,《方案》旨在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環境安全,同時明確落實各方責任,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構建水生態環境安全格局,推進經濟綠色發展,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
《方案》指出,按照環境質量“只升不降”的原則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爭到2020年,全面達到《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對三亞各類水體水質考核目標要求。全市重點湖庫和主要河流水質繼續保持良好,城市飲用水源水質穩定達標,農村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穩定,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近岸海域水質保持優良,城市內河(湖)污染問題得到解決。到203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優良,水生態系統實現持續良性循環。
在治理突出水污染問題方面,開展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城鎮黑臭水體整治,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水質退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推進污染嚴重的入海小河流治理。在加強水環境管理方面,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體系。各區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區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各區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推行排污許可,加強環境風險源防范,建設水環境監測網絡,提升水環境監管能力。
《方案》要求嚴厲打擊水環境違法行為,對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要重拳出擊、“零容忍”,依法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