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湖南省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的建設,湘江長沙段將由河流變為庫區,隨之而來的就是水位抬升、流速減緩、自凈能力減弱、環境容量降低。
長沙市湘江流域集飲用、農灌、航運、漁業、發電、納污、排洪、淘沙、生態等多種用途于一體,如何才能守護好一江碧水?日前,長沙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
長沙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陳劍文介紹,《條例(草案)》共分6章51條,較為全面地規范了從流域到終點區域庫區、從干流到主要支流、從陸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蓋長沙市湘江流域各環節的水污染防治問題。
污水排湘江,要過三道“關”
根據《條例(草案)》,一滴來自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水,想要流入湘江,必須要經過以下環節。
第一步,取得許可證才可流出。
首先,這滴水得有“證”才可動身外流,也就是說,這滴水的單位首先需向環保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這滴水就排不出去。
取得許可證后,這滴水并不是說就可以外排了,而是受到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若自動監控設施未安裝或沒有正常運行的,環保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若監測到含有重金屬或有毒污染物等,那么,這滴水要進行預處理后,才能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假若這滴水所在的單位身處工業集聚區,那么這個區域將建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在這里,這滴水將和其他污水一起,被集中處理。
第二步,排污口應設置污染防治設施。
這滴已經過處理的水就可以繼續動身,前往排污口,準備流入湘江了。
對這個排污口,《條例(草案)》也是有要求的,首先得是按規定設置(長沙市湘江庫區將禁止新設排污口);其次是有同步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若沒有,就得按照水污染防治方案進行截污改造;再次就是排污口需設立標示牌,標明設置單位、監管部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的監督。
若排污口不符合規范化要求,將被責令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就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步,若違規將進行追責。
對這滴水的外流不僅有“硬件”管,還有“軟件”也在管,那就是在水污染防治的各環節,如果出現違規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
如未取得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責令限期補辦;拒不停止排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若未依法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則由市、區縣(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良好水體將作為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水體予以保護
陳劍文告訴記者,為加強飲用水水源儲備,《條例(草案)》規定,“長沙市湘江流域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由省政府依法劃定,其水質應當達到國家、省規定的相應標準。水質良好和水量穩定的重要河段、水庫、湖泊,沒有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作為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水體予以保護,制定保護方案并予以公布。”
同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并在保護區周邊的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宣傳標志和責任公示牌,必要時可以設立護欄圍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如有損毀或擅自移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湘江庫區洲灘上不得經營餐飲
據了解,《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在長沙市湘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游泳等水上體育運動及旅游、垂釣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其他活動。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經設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拆除或者關閉。
同時,《條例(草案)》還禁止在長沙市湘江庫區的洲灘上開展餐飲(從洲灘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廳除外)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性活動。另外,長沙市湘江庫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還禁止從事開墾灘涂、濕地、江心洲,禁止種植農作物、采砂和采礦、放牧和養殖、經營性餐飲以及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活動。
《條例(草案)》對違反相關條例的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如未依法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由市、區縣(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長沙市湘江庫區的洲灘上開展經營性餐飲活動污染水體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