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水利部公布了《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其中廢止了《黃河下游引黃灌溉管理規定》和《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并對4件規章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的第十二條修改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另外,第十條中的“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修改為“施工準備、初步設計”。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后的第七條規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工作,包括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場地平整、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等。并且還規定“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均須招標投標”。
此外,還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