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中山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稱《辦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日前,受市法制局委托,廣東保信律師事務所、廣東保衡律師事務所在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山分會會議室舉行《辦法(草案)》評估論證會。本次評估論證會由上述兩家律師事務所獨立承辦并組織召集,會議邀請了來自律師界、高校理論研究、排水設計及管理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共10人組成專家組。與會專家對《辦法(草案)》立法的必要性,整體協調性,所設置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相關條款的制定技術規范等內容進行了全面的評估,并就草案相關內容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設性的修改建議。據悉,這是中山市首次引入第三方機構獨立對立法草案實施評估論證。
律師:強制將排水與供水掛鉤于法無據
會上,專家學者對條例整體結構及污水管道設置等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就《辦法(草案)》標題是否加入“污水處理”的表述,有的律師認為上位法如《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已在標題中覆蓋“污水處理”,地方立法也應與上位法保持銜接,但也有專家認為從技術層面上講,排水包括了對污水的處理,故無需添加。
在探討污水管道設置問題時,有專家提出這一規定無上位法依據,增加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規劃設計領域的專家則提出解決這一問題可與中山市有關建筑設計規范相銜接;就《辦法(草案)》規定排水許可采用供排聯動原則的問題,有律師認為供水關系屬于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雙方關系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糾紛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強制將排水與供水掛鉤,于法無據;也有律師贊同草案的規定,因為采用緊急措施能夠有效制止水污染行為,并且《城鎮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或可作為一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