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健在6月22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下稱“報告”)時指出,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修改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根據報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后,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此次提請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形成了七個方面的主要修改意見,涉及建立河長制;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監測數據共享機制;污水處理后產生污泥的處置;水污染防治要求延伸至化肥、農藥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的制定環節;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
引入河長制 對接新環保法
對于河長制的引入,安健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草案應當體現建立河長制的精神,因此,二次審議稿新增了“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的條款。
對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度,安健介紹,根據環保部提出的建議,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等是環境保護領域的重要制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都作了相應規定,建議本法與之相銜接。
安健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現行法第十八條進行修改,其中應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并下達實施等。
杜絕監測造假 延伸水污染防治內涵
近年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現象屢見不鮮,安健說,有些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應當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數據造假。有的提出,實踐中環保、水行政部門大都在開展水質監測,應當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發揮合力作用。
根據報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二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此外,一直以來圍繞水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的關聯性展開綜合環境整治備受學界呼吁,安健介紹,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的關鍵是源頭治理,建議將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農藥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的制定環節。
根據報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殘留農藥;三是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新精神、新要求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強化對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力度。尤其是將生態文明建設擺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指示。
安健介紹,6月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企業、基層環保執法人員和專家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出臺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普遍認為草案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關于河長制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保護,加強農業與農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現在出臺是必要、適時的,建議盡快審議通過。
據了解,根據此次常委會會議的有關安排,提請二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將根據此次審議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