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長制之后,總河長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長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遼寧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河長制提出若干要求。
全省河湖基本信息
實行共享
河長制會議分為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部門聯席會議和省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河長辦”)會議4種。
河長會議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
信息平臺應具備信息采集、傳輸、查詢、匯總、提取、共享和發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漸擴展實時監測、遠程監測等功能。
河長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和信息收集、報送、通報、共享和公開等。
信息收集主要內容為上級河長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驗、做法;全省河長制實施情況、效果;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變動情況等。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為全省河湖基本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河長制工作信息,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相關信息,河長制考核辦法及標準,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等。
對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
進行督查督辦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總河長、河長應采取聽取匯報、查勘現場、審閱資料、座談交流、現場辦公等方式進行河湖巡查。總河長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長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巡查主要內容為河長制工作情況,下級總河長、河長及省直有關部門河長制責任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河湖治理及管理保護情況、取得的工作實效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省河長辦就巡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巡查整改意見,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責任部門應按要求整改,并及時報送整改報告。
建立河長制督查和重點事項督辦制度,河長制各職責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河長制工作重點、難點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查督辦。
定期或不定期開展
河湖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各級行政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名單報同級河長辦備案,每年召開2次以上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聯合執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并通過日常聯合巡查、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執法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時制止和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對推行河長制和河道管理保護工作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