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省河長辦正式印發《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河長制信息共享制度(試行)》《河長制工作督察制度(試行)》《河湖日常監管巡查指導意見》等四項制度,標志著我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制度體系已初步構建。
考核辦法明確,考核工作在省級總河長領導下,由省河長辦會同省河委會成員單位組織實施。按照日常考評與集中考核相結合、佐證材料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原則開展考核。考核實行百分制,同時設附加分鼓勵地方創新,對發生重大污染責任事故的設置一票否決。考核結果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市州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加強省、市、縣河長辦縱向聯系和河委會成員單位與河長辦橫向溝通,及時報送河長制工作信息,做到信息互通有無,實現縱向、橫向的信息共享;建立快速高效共享機制,突出主要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重大突發性事件及處置情況等重要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督察制度明確,省河長辦負責組織協調督察工作,對市州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督察地方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河長制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相關突出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河湖日常監管巡查指導意見突出基層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主要由縣級及以下河長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河湖沿線水域陸域的日常監管巡查。指導意見明確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內容主要包括:水質保護巡查、河湖水域岸線巡查、水污染防治巡查、水環境保護巡查、水生態安全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