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市而言,水污染防治是一場關乎未來的大考,“考試成績”至關重要。11月21日,合肥市政府第10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合肥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今后,考核不及格的地區,將面臨懲處。
按照《考核規定》,合肥市將采用評分法,對各縣(市)區、開發區實行“質量指標”和“任務指標”雙百分制考核。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劃分等級,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評分大于60分(含),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即為考核結果;評分小于60分,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降一檔作為考核結果。對市直相關部門的考核,實行“任務指標”的單百分制考核,并綜合考慮全市水環境質量改善總體目標完成情況。
兩個指標,囊括了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其中,“質量指標”包括地表水質目標完成情況、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比例、縣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水水源達標比例、地下水監測點位目標完成比例等四個方面。“任務指標”主要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方面。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成績太差的地區,將面臨針對性的懲處。例如,在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中不合格的地區,合肥市將采取通報批評、約談主要負責人等手段,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相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取消該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當年度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此外,按照《考核規定》,對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等次“合格”,但得分低于70分的地區進行黃牌警告。而且,市級財政將把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