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新法堅持問題導向,將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規范化、法制化。新法的亮點之一是增加了河長制的內容。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新法明確各級地方政府都應建立河長制,對水污染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從而強化了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的責任。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杰:新法要求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規定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方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開。
對飲用水進行全過程的安全保障是新法的另一個重點。按照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評估,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有條件地區可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此外,新修訂的法案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對無證或不按證排放、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等違法行為,將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杰:這些修改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順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明確了新時代水污染防治的思路和重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