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4日,記者從《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將于2018年2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設置了第三方運營制度,以期從根本上改變過去設備安裝后無人管理的局面。
據了解,最新出臺的《條例》共有8個章節89條規定,內容包括總則、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與地下水保護、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風險監控預警與應急處置、法制責任。
“推行水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是《條例》的一大創新點,將有效解決企事業單位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達不到要求,建好以后不運行等問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周表示,第三方運營制度的設置,將有效克服企業自身管理弊端,從根本上改變過去設備安裝后無人管理、基本上處于停運或半停運的局面,以解決貴州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問題。
《條例》還明確將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規定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考核指標,將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政府及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并定期公示結果。今后,這部《條例》就是懸在各級行政首長頭上的一把“達摩克里斯之劍”,它將促使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行環保監管職責,努力做到在其位謀其政,不敢有所懈怠。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條例》還將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納入常態化管理,規定縣級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制度,增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對重點排污單位,還要求依法向社會公開其自行監測的水污染信息,以接受社會監督。
為了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條例》專門設置了7個條文進行規范,以加強對地下水環境狀況的評估、監測、防止滲漏、垃圾填埋、水質修復等,對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罰款最低起點是2萬元,最高可罰20萬元。
此外,《條例》還突破性地增加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填補了農村水污染立法方面的空白。據介紹,《條例》實施以后,農村亂排亂放,垃圾隨意亂扔、養殖污水橫流的現象將得到有效整治,確保群眾的飲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