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考核評價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水產養殖的排水進入水體的,應當符合受納水體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記者昨日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了解到,會議聽取并審議了關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修訂草案)》提到,我省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將“河(湖)長制”寫入其中,并提到,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河(湖)長體系,分級分段(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城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在上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省轄市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畜禽養殖應劃定禁養區
當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還相對薄弱。《條例(修訂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和產業發展布局,推動生態農業發展。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畜禽廢水,傾倒生活垃圾、固體廢棄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和其他污染物進入農業農村。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藥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水產養殖的排水進入水體的,應當符合受納水體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