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8月1日舉行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一級巡視員喬錦瑞表示,條例將山西近年來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條款,“開啟了山西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新征程’。”
據悉,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條例共八章五十九條,是山西繼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后,又一項環保領域的基礎性法規。
“條例以國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為依據,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勢和工作實際。”喬錦瑞介紹稱,條例有利于山西更好地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眾健康。
根據條例,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管道,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回填或者有效封井。
此外,采暖、洗浴、溫室養殖等利用地熱資源和開采煤層氣等產生的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體。回灌地下水的,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排入地表水體的,應當達到水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
“我們將持續加強企業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的監管,建立‘鐵腕治污’常態化機制,對嚴重違法排污行為嚴查重處,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散亂污’企業,發現一處,取締一處,震懾一片。”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級監察專員李凌昇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山西打好碧水保衛戰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