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將于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實行河湖保護名錄制度
本條例所稱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塘壩、人工水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
條例規定,河北省實行河湖保護名錄制度,加強水源地保護和重點河湖專項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湖保護和治理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河湖保護名錄的編制標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編制標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保護名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現有水利工程設施,推進河湖庫渠等連通工程建設,結合恢復河湖水系自然生態環境和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逐步實現水系連通,構建引得進、蓄得住、排得出、可調控的全省河湖水網體系,增強河湖水系抵御旱澇災害和調蓄水資源的能力。
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8種行為
條例規定,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物資;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圍湖造地或者擅自圍墾河道;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違法向河湖排放、傾倒廢水、廢液、廢渣和其他廢棄物;其他依法禁止的行為。
河北省實行河(湖)長制
條例規定,河北省實行河(湖)長制,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屬地責任,分級分段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制度健全、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
本省建立省、設區的市、縣、鄉鎮、村五級河(湖)長組織體系。鄉鎮以上設立總河(湖)長。
各級總河(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對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組織協調河湖執法監管和聯防聯控,督導檢查本級河(湖)長、下級總河(湖)長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履行職責。
鄉鎮以上河(湖)長對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檢查督導下級河(湖)長和相關責任部門履行職責,依法組織對河湖違法侵占、采砂、堆放、傾倒、建設、排污等突出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處置涉河湖突發問題。
村級河(湖)長主要負責責任河湖巡查,開展河湖保護宣傳,督促落實河湖保潔等工作。
河(湖)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并設置河(湖)長公示牌,標明河(湖)長姓名、職務、職責、責任河湖概況、管理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河(湖)長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公示牌。
村級河(湖)長對河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勸阻制止并按照規定向上級河(湖)長報告。河(湖)長制工作機構可以聘請公民參與河湖巡查工作。
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的將被重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許可規定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修復補救措施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工程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