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場記者會,主要就公眾關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下文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答記者問。目前,畜禽養殖污染也是導致農村地區水污染的重要來源,該條例草案也對此問題做了相關規定,包括劃定禁養區域,此外還針對不同養殖規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僅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有禁止規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也僅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域有所規范。但這對水環境的保護還遠遠不夠,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的其他重點區域也應該劃定禁養范圍,也不應僅局限于禁止規模化畜禽養殖,特別網箱養殖是導致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須從嚴要求。因此,條例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產養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地區,可以在水體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網箱養殖,或者在水體兩側、周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畜禽養殖,并針對違反該禁養規定的行為根據養殖種類和規模設定了不同處罰。
廣西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陳偉雄講到,廣西是生豬養殖大省,全區共有生豬養殖戶約217萬戶,生豬存欄3100多萬頭,年產糞便約7100萬噸,在一些地區,畜禽養殖成為江河主要污染來源。且廣西規模養殖戶只有7546戶,其余約216萬戶為非規模養殖戶。大量小散養殖戶環保意識薄弱,將畜禽糞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對周邊水環境造成很大影響,因此,條例草案從以下三方面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作出規范:
(一)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嚴格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屬于規模化養殖,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對其應當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明確要求,也對違反規定未采取防治措施、超標排放等行為設定了較重的處罰。條例草案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節水控污養殖設施以及畜禽糞便、廢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和污水達標排放,實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糞便、廢水資源化利用。違反上述要求按照上位法的處罰規定執行,條例草案不再重復作處罰規定。
(二)要求畜禽養殖專業戶、蠶養殖經營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達到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的養殖專業戶,是廣西畜禽養殖污染的主要來源,但目前國家法律對其沒有明確的污染防治要求,應當加以規范。此外,當前廣西養蠶產業發展迅速,在河池、百色等養殖集中地區,蠶沙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也應當予以監管。因此,條例草案要求畜禽養殖專業戶、蠶養殖經營者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廢水和蠶沙進行收集、貯存、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設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三)開展畜禽散養密集區污染防治。對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以外的其他散養戶,條例草案未對其提出明確污染防治要求。主要是考慮到農村家家戶戶基本都存在散養畜禽的情況,大多不具備收集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設施和條件,生態環境部門也沒有足夠的執法力量對散養戶畜禽養殖活動進行監管,目前立法要求散養戶收集處理畜禽糞便污水,實踐中很難執行。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畜禽糞便污水的收集處理,規定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散養戶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集中處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