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市政府印發《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淄政字〔2021〕4號),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自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是對2007年《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63號令)的重新修訂和對中央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共分五章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征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四項內容:一是污水處理費征管主體為排水主管部門,即主城區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其他區縣由其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二是跨區域排水征繳權限,屬于跨區域排放污水的,應向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三是開發區、工業園區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四是對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規模人員定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工期確定征收污水處理費。
該《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理順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管體制,減輕污水處理費收不抵支的財政難題,從而保障淄博市污水處理事業健康、穩定、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