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將于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今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通報此次常委會會議擬審議法律草案的情況和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情況。
今年1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濕地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四方面主要修改。
一是,參考國際濕地公約和我國現行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濕地的定義。二是,加強對重要濕地以外的一般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增加了發布一般濕地名錄及加強一般濕地動態監測等規定。三是,發揮各有關部門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增加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濱海濕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職責,增加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相關職責。四是,提高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
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有關濕地利用與修復相關內容的提問時表示,草案主要在多個方面制定了關于濕地利用的規范。在濕地修復方面,明確了修復的標準和修復方式。
濕地利用方面的規范具體包括:規定國家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重要濕地;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重要濕地周邊產業布局等統籌考慮,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分類指導;禁止從事開(圍)墾、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擅自填埋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等活動;依法進行的建設項目占用濕地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等。
關于濕地修復,就修復的標準,草案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生態修復等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就修復的方式,草案明確要采用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并要求修復重要濕地時,應當編制濕地修復方案,按照濕地修復方案進行修復,修復完成后,應當申請有關部門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