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等問題,明確規定劃定地下水超采區、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推動實施地下水超采治理。《條例》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做出了一系列理念創新和制度安排,對于強化我省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和大美安徽建設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亮點一】齊抓共管
《條例》第四條規定,地下水管理權限分散在不同的部門,主要涉及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3個部門。按照2018年國務院部門“三定”方案,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水行政部門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自然資源部門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為齊抓共管地下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亮點二】預防為主
《條例》用相當大的篇幅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進行了專章規定。眾所周知,地下水在水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如同地表水污染防治已有幾十年較為扎實的工作基礎,在認知水平、管理技術、裝備能力等方面也相對成熟。但是,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礎相對滯后,目前我國地下水管理的難點在于污染防治。同時,《條例》秉承“以防為主”的核心理念,提出重點污染源(工礦場地、加油站、固廢危廢處置場所)的防滲與監測,農業灌溉水質,多層含水層開采污染防控,地下建設活動及工程設施對地下水污染防控,人工回灌污染防控等要求。《條例》的出臺,進一步鞏固了“預防為主”思路,為地下水污染源頭管控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亮點三】扭住雙源
《條例》明確指出要“劃定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錄,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有資料表明,我國北方地區飲用水水源約有65%來自地下水。因此,地下水保護對于我國飲用水安全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這些條款所規定的對飲用水、泉域等敏感源的保護,連同“亮點二”所述的工礦場地、加油站、固廢危廢處置場所等“重點污染源”的規定,為“扭住雙源”科學施治的技術思路,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亮點四】頂層設計
《條例》規定要“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依照有關規定,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安全的,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時,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條例》的出臺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的法律地位。
【亮點五】水土共治
《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內容;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采取的風險管控措施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對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以及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修復方案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這些規定充分尊重“水土一體”事實。
【亮點六】制度創新
《條例》在借鑒國外經驗和尊重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創新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制度(第十條);二是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第三十九條);三是確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度(第四十一條);四是建立統一的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制度(第四十六條);五是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第五十條)等等。這些制度的實施,必將為依法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