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大江大河的生態保護和治理,多次視察長江、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決策部署。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明確規定長江流域各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環境污染。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三峽庫區“三區六縣”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中院,主動融入大局、服務大局,出臺多項舉措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然而,2019年以來,轄區兩級法院審理涉水資源污染案件高達271件,發現存在暗管偷排污水、防滲設施不達標、非法捕撈禁而不絕等問題仍在持續影響三峽庫區水環境安全。
經過分析,原因有三:一是暗管偷排致地表水污染。分布在三峽庫區長江干流和支流區域的部分畜牧養殖、塑料加工、電鍍等小規模企業,為降低排污成本,逃避監管,私設暗管、滲坑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致地表水污染。二是防滲設施缺失威脅地下水安全。部分從事地下資源勘探、開采、存儲的企業存在防滲設備缺失、老化、更新不及時等問題,一旦出現滲漏,將直接威脅地下水安全。三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水體凈化能力。當前,使用電、毒、過密漁網、空鉤延繩釣等法律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撈魚蝦等水產品現象仍屢禁不止,非法捕撈對魚類資源產生滅絕性危害,制約了以魚凈水作用的發揮。此外,水環境污染輻射面廣、取證難度大、鑒定訴訟成本較高,檢察機關或環境公益組織就生態修復提起民事或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率較低,部分水環境犯罪面臨有懲罰無賠償。
三峽庫區是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屏障,水環境安全是縱深推進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戰略要求的基礎保障,治理水資源污染,筑牢水環境安全需綜合施策。
一是加大暗管排污專項整治。環保相關部門要常態化開展監督執法工作,重點針對電鍍、造紙、塑料加工廠等污染企業摸底排查污水排放方式、排污設備安裝情況,查處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等排放污水的污染企業,及時清退環評不達標的污染企業和作坊。
二是強化防滲設備排查整改。建立企業定期自查與環保執法部門隨機抽查機制,全面核查庫區加油站、水電站、礦山等企業環保審批手續、防滲設備安裝建設、修復更新情況,督導在建企業,核查已建企業,對檢查不合格的企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定期開展地下防滲設備排查整改“回頭看”工作,進行整改評估,督促完善。
三是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嚴格落實“十年禁捕”政策,常態化開展長江巡航,及時查處非法捕撈行為并依法予以嚴懲,同時加大上游監管,線上線下同向發力,查處非法生產、改裝、銷售、購買電捕魚工具、毒魚藥物等行為,從源頭上斬斷“黑色產業鏈”,定期開展增殖放流活動,保護長江水生物多樣性。
四是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檢查機制,定期開展履職情況通報、聯席會議,就執法司法難點堵點問題深入交流,凝聚共識,規范執法監管活動。健全環境公益訴訟、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機制,強化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聯動執法方面的溝通協調,加大對環保公益組織的政策、資金保障力度,支持其積極履職。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