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指導各地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整治總則》(以下簡稱《總則》)。《總則》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總則》規定了組織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總體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及銷號要求,適用于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入河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組織開展、規范實施、監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總則》提出,堅持以水定岸、水陸統籌。從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出發,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明確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推進。可立行立改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對水質改善有明顯效果的排污口,優先整治。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設置過渡期。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
堅持安全生產、多方協同。整治工作應充分考慮安全生產要求,統籌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運、漁業生產等方面需要,做好銜接協同。
整治技術要求作為工作參考。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整治的情形,或地方對排污口整治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總則》規定了相關工作流程:形成問題清單、編制整治方案、實施分類整治、實施銷號。并對依法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銷號要求等具體情形和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
據介紹,《總則》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海洋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由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應急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等單位起草標準。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