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閉幕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7章62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2日下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楊立峰介紹《條例》相關情況。
本《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年內提請審議項目。《條例》由省生態環境廳起草,省政府提案。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省人大城環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與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積極配合,協同推進立法進程。7月31日,省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8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在開展充分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
《條例》出臺的意義
黑龍江省于2008年12月19日通過的《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經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不相適應,制定本《條例》是更好銜接上位法,保持法治統一的必然要求,對于總結實踐經驗,為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法治保障,依法推進全省水環境質量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范的重點內容
嚴格遵守上位法,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一是落實河湖長制,《條例》規定,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制。省、市、縣、鄉級河湖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巡河、巡湖。村級河湖長按照省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二是《條例》規定,工業集聚區應當依法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三是落實飲用水水源建設要求,《條例》規定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以地表水為單一水源供水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深入貫徹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落實省委決策部署。一是根據國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相關規定,《條例》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的劃定及其名錄的確定作了規范。二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特定工業企業廢水不得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條例》規定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者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但具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對已經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者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限期退出城鎮污水管網。三是強化排污口排查整治,《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從受納水體到排污單位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實際問題。一是落實江河湖泊水質全面改善要求,《條例》規定,建立地表水環境質量激勵問責制度,并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納入河湖長履職范圍。二是《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三是《條例》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及畜禽養殖戶畜禽糞便、污水防治義務作了規范。四是條例規定,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來源:東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