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水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包括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水環境監測標準、水環境基礎標準和水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目前標準總數已達近700項,為我國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重要基礎支撐。其中,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是明確水環境保護目標、開展固定源環境監管的重要依據,是水生態環境標準體系中最關鍵的兩類標準,也是下一步標準體系發展完善的重點。”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副所長王海燕在生態環境標準發展五十年回顧與未來展望研討會分論壇上表示。
生態環境標準體系的系統性、科學性和適用性情況是衡量國家生態環境治理水平的標志之一,體現著國家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水平、污染控制和保護修復的投入力度,以及對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的引領作用等,具有重要意義。
現行水生態環境標準體系為支撐打好碧水保衛戰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現行5項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65項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共涉及管控項目158項,管控項目數量和排放限值水平與國際中等至先進水平相當。
王海燕認為,盡管現行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還存在一些提升空間。在水環境質量標準方面,應結合我國環境水體污染的特點變化和水環境基準研究等成果,進一步增強水環境質量標準在控制項目設置、限值優化和生態保護方面的內容。同時,應鼓勵針對特點流域的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制訂相應的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發揮質量標準的引領和倒逼作用,支撐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等新要求。
王海燕表示,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一是補短板,加強農業面源的排放控制,由國家制訂面源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地方因地制宜出臺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強弱項,在排放標準中加強環境風險風控要求,采用單一指標和綜合毒性指標相結合的方式,保障水生態安全。三是促提升,持續優化完善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要求。以減污降碳協同、保護與發展同步為指導,在保障污染物減排和風險防控水平的前提下,允許企業與污水處理廠協商間排。四是謀創新,加強推進流域排放標準的制訂。基于三水統籌的理念和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從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整體需求出發,在流域排放標準中提出分區分類的管控要求,促進流域內相關行政區域管理要求的系統協同。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