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新修訂的《上海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并于3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管理辦法》為切實保障黃浦江上游水源地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說。2017年,上海根據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地格局變化情況,調整了保護區劃,同步增設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以下簡稱“緩沖區”)。為進一步規范緩沖區管理,第一版《管理辦法》于2018年12月26日印發,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全市各相關部門、相關區持續加強緩沖區管理,嚴把建設項目審批關,嚴格監管緩沖區內風險企業,高標準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強化碼頭船舶及農業污染防治,緩沖區內水環境質量得到顯著提升。
據介紹,開展此次修訂工作既是為了適應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形勢變化,也是考慮到老版《管理辦法》實施期限已滿。在修訂過程中,始終聚焦進一步統籌緩沖區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并進行了深入調研和充分征求意見。
對比新舊兩版《管理辦法》可以發現,有多處發生變動。比如在新版《管理辦法》第一章條(目的依據)中,增加了要“統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新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三部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第八條(管理要求)、第九條(負面清單)都是新增條款,第八條明確規定了總體管理要求,即:緩沖區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實施的行為。第九條則明確規定了四類負面清單:包括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固廢設施管控負面清單,碼頭污染管控負面清單和船舶污染管控負面清單。
“新《管理辦法》更加突出負面清單形式強化精準治污。”上述負責人介紹,第八條、第九條是本次修訂的核心條款,簡化刪除了面上通用的一般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原過于寬泛的管理規定,以防范風險為導向,重點通過負面清單形式明確禁止性行為,守住產業準入底線,并在固廢設施、碼頭和船舶污染防治等領域保留或根據最新法律法規更新形成了針對緩沖區的特殊管理要求。負面清單管理形式體現了精準治污的要求,使管理邊界更清晰,在日常監管過程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