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完善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機制,有序推進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深汕合作區)海綿城市建設,依據《深圳市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深圳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協調統籌、經濟適用、安全美觀”原則,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相協調,降低與修復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水循環的不利影響,有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第三條深汕合作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立項、土地出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方案設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施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中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和標準,適用本辦法。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在建設審批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因地制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豁免項目主要包括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橋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繕、應急搶險、保密工程等類型建設項目,以及臨時建筑、清淤工程、陸域形成工程及軟基處理工程。
第四條深汕合作區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行業范圍內海綿城市的推進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同時,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等審批環節,應充分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相應要求;財政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為海綿城市的建設、運維、管理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同時,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規劃設計要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相關驗收等環節,充分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交通運輸、住建、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參照深圳市行業海綿城市技術標準規范,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充分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區海綿辦負責對轄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管理,加強對相關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五條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統籌考慮全生命周期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與滿足項目功能之間的關系,多專業合作,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貫穿于項目規劃設計的各個階段,實現《深圳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深汕特別合作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內容。
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海綿化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六條法定圖則、詳細藍圖、單元更新規劃等規劃,應按照《深圳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深汕特別合作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要求,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第二章立項、選址階段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明確海綿化建設目標。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在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明確海綿化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具體技術措施和資金需求等。
發改部門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投資予以審核和批復。如項目建議書結論為不適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需由相關主管部門在立項前征求區海綿辦意見。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手續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區海綿辦意見,由區海綿辦明確該項目的海綿城市管控指標。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目標、技術措施、風險分析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確定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目標、技術措施類型、設施規模和相應的投資額度。發改部門在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應加強對海綿化建設內容的審查,未按要求編制海綿化建設內容的不予以批復。
第九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依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和海綿城市規劃審批要點,載明該建設項目是否開展海綿化建設。土地整備部門在城市更新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載明該建設項目是否開展海綿化建設。
第十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出具規劃設計要點時,應當根據《深圳市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深汕特別合作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要求,列明海綿化建設的規劃控制指標。
第三章設計、報建階段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方案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要點與審查細則及相關規劃條件要求同步編制海綿城市方案設計專篇,填寫自評價表和承諾書,承諾滿足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并將其一并提交區海綿辦、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方案設計核查部門。
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遵循國家、省、市的給排水、海綿城市相關規范和標準,應當達到規劃許可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并應當按照先綠后灰的原則優先使用屋頂綠化、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等生態型的綠色設施。確不具備使用綠色設施條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調蓄池等灰色設施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但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建設單位在報審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概算批復或方案設計核查前,應當取得區海綿辦出具的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導意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列明該項目的海綿化建設要求的落實情況。市政類線性項目方案設計海綿城市專篇應當隨方案設計在選址及用地預審前編制完成。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階段,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海綿城市管控指標等規劃條件要求,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海綿城市專篇。發改財政、交通運輸、住建、水務等部門在審核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概算時,應當按相關標準與規范,充分保障承擔海綿功能設施的資金需求。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需要交通運輸、住建、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的,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專篇的審查,并將審查結論納入總體審查意見。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海綿城市設計專篇,以及國家和地方海綿城市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等要求,編制承擔海綿功能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上傳至深圳市勘察設計管理系統。
交通運輸、住建、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等施工許可、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時,應將海綿城市內容納入重點審查監管內容。
第十五條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海綿城市內容部分確需變更設計的,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設計抽查時,應當同時審查海綿城市建設內容,設計變更不得降低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第四章施工、驗收階段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承擔海綿功能設施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且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削減設計圖紙中相關海綿化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和內容。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對建設項目海綿化施工的監理職責。對承擔海綿功能的隱蔽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大旁站、平行檢驗、巡視等監理力度,確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設計圖紙實施。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海綿化建設內容同步開展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載明海綿化建設內容合格與否的結論。承擔海綿功能的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項目海綿化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方予以全面落實。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在上傳竣工圖紙及相應資料時,應完整上傳海綿化設施有關的施工及驗收資料。
第五章運營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海綿化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遵循“誰所有、誰管理”“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予以確定。
公園綠地、道路廣場、城市水務等公共項目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為該公園綠地、道路廣場、水務設施等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公共建筑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為該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為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產權人。
第二十一條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與規范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設施標識及安全警示標識等,確保海綿化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化設施損壞或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負責按原標準予以恢復。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要求。建設單位發現上述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應報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區海綿辦應積極開展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獎勵政策宣貫,引導社會資本開展海綿化建設項目和深圳市政府資金獎勵申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區相關部門舉報。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將其違規行為申請列入不良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三年,由深汕合作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來源: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