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域綜合治理是破解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矛盾的重要抓手,更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內在要求。小流域多分布于縣域村鎮,其規模通常在50平方公里以內,但覆蓋范圍卻包括山、水、林、田、路、村等多重要素,是流域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流域的功能效益方面看,小流域兼具涵養水源、發展綠色產業、建設美麗鄉村等多重功能。小流域綜合治理必須從多個層面著手,把生產、生活、生態統籌起來,同時推進治山、治水、治污工程建設,構建“系統化+城鎮化+產業化+生態化+制度化”的治理模式,助力生態美、產業強、百姓富目標的實現。
改善水環境要堅持系統觀念、統籌規劃 小流域是以水為紐帶、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構建高品質的生態環境,需要對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中的各要素進行系統管理和協同保護。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要從根本上改變水環境,構建水安全保障體系,健全水生態系統,形成具有特色的水景觀和水文化。
首先,要進行統籌規劃。水環境修復存在許多制約與挑戰,對此,需要以小流域為單元,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多部門協作為主要內容的小流域綜合管理體制,結合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流域的系統性,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規劃,實現統籌規劃、分區實施。其次,落實治理措施時也要堅持系統觀念,從源頭減量、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3個方面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源頭上加強水土流失監管,推廣有機農業,減輕農藥化肥污染;過程中注重對排水管網運行的管理,建立長效控制機制;末端治理上因地制宜,抓好符合村鎮實際、經濟實用的再生水設施建設,提高對廢水的收集、處理效能,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
探索符合實際的城鎮化道路,高效配置水資源 縣城是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也是城鄉融合發展的樞紐。要使小流域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得到顯著提升,必須將生態環境保護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在小流域治理的過程中,要積極主動地探索適合當地實際的城鎮化道路。對于市州所在地以及具備一定條件的縣級地區,可通過吸引更多生產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整個城鎮化水平。進一步完善縣域發展和建設模式,加速縣城的綠色低碳建設。要緊密跟蹤城鎮化的發展趨勢,運用科學方法準確預估縣城的人口增長速度。在此基礎上,全面考慮流域內的水資源分布和土地利用情況,精心規劃城鎮建設的空間結構,以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布局。同時對流域生態系統進行系統性的保護和恢復工作,確保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提升。
將小流域綜合治理與鄉村振興相結合 小流域作為山區、鄉村和縣城產業發展的基本單元,肩負著區域生態保護和鄉村振興的雙重重任。要更好地探索出一條經濟和環境的和諧發展之路,在保護中建設,在建設中發展,同時大力開發有關產業,發展觀光、休閑、度假等服務業,充分展示流域的多元價值。
以小流域為單位,統籌推進城鄉綠色生態基礎設施建設,兼顧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需要,探索差異化途徑。以自然風光、生態田園、本土人文等優勢條件為基礎,推行“小流域+”,因地制宜打造涵蓋生態觀光、文化旅游、綠色發展、水源保護、休閑康養等豐富多樣的小流域產業。利用流域內的特色產業,帶動一、二、三產業融合,實現鄉村產業興旺發展。堅持“共創”理念,推進政府、市場、社會三方力量的有機結合,以發展富民產業為重點,探索多主體參與的產業融合發展道路。
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為切入點 小流域是整個流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保障河流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康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要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小流域綜合治理為核心,持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使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進一步增強。
改善人居環境的關鍵在于人與自然關系的修復。針對不同河道的污染源特性,因地制宜建設與之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設備,實現對入河入湖污染的徹底治理,推動湖泊、河流生態恢復,營造適合各種生物生存和繁殖的環境,從而帶動整個流域生態系統的恢復。依托小流域綜合治理,精準建設一批中小型水庫和應急備用水源工程,優化水資源配置,保障我國農村飲水安全、水利灌溉安全與糧食安全。還可以通過流域整治、生態河道綜合治理等項目,發動群眾積極參與河流、道路、房前屋后的整治工作,共同締造和美家園。
持續優化和健全河湖保護管理機制 小流域綜合治理要以河湖長制為抓手,持續優化和健全河湖保護管理機制,努力打造河長制湖長制樣板。
首先,要緊緊圍繞“一體化”,深化跨區域水環境保護共同治理。要以“共同巡河、共同監管、共同執法、共同治理”為核心,主動推進跨流域協同治理,著力解決過去跨流域管理執法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難題。積極總結示范區河湖長制工作經驗,不斷擴大其制度化、規范化范圍。其次,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環境。培育社會力量,選聘民間河湖長,加強對小流域保護的宣傳,普及河湖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凝聚全社會共同參與河湖治理保護、共享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良好氛圍。
同時,強化河湖源頭監管,加強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和城市管理等部門之間的聯動,對重要湖泊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聯合執法。
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