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水資源短缺、時空分布極不均勻、水旱災害多發頻發,自2019年《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印發實施以來,節約用水成為了全民行動。近年來,我國的節水、市場機制、標準體系逐漸完善,技術支撐能力不斷增強,管理機制逐步健全,用水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明顯增強。今年5月開始施行的《節約用水條例》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節水工作的豐富實踐,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轉化為制度規范,全面、系統規范和促進節水活動。與此同時,一批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也于本月起施行,我國關于節約用水的法律體系日益健全,為保障國家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強集約利用保障水質安全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解決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面臨的新情況,促進城市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山西省陽泉市在借鑒其他城市的經驗基礎上,結合陽泉市實際情況制定《陽泉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陽泉市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推進城市居民供水和節約用水設施專業化建設、規范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保障居民“最后一公里”水質安全,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滿意度。
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堅持人民至上,加強水質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和城市供水單位對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和水壓進行實時監測,建立健全安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確保用水安全。
堅持問題導向,強化二次供水管理。條例設專章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和水質水壓管理作出規定,有助于消除居民飲水潛在隱患,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堅持安全為要,完善應急管理措施。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等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24小時內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基本需要。堅持科技引領,助推數智新城建設。
同時,條例鼓勵、支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開展新技術研究和應用,示范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及時監控動態運營狀況,不斷提高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條例的制定出臺,加強了水資源管理,保障了飲水安全,實現了從源頭供水到末端用水的全過程管控,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全面加強全市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推進城市居民供水和節約用水設施專業化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
強化剛性約束明確處罰標準
河北省唐山市堅持“小切口”、立足“小快靈”,制定并施行《唐山市節約用水若干規定》,對完善節水法律法規、規范全社會用水行為、加快推進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具有引領和促進作用。
若干規定共二十條,從部門職責、財政支持、節水責任制、節水信用管理、海綿城市建設、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生活節水降耗、非常規水利用、節水服務產業培育等方面作出規定,運用法治手段規范全社會用水行為。
若干規定提出,要精打細算用好水資源,堅持節水優先,開源與節流并重,著眼于節水重點領域,用足“繡花功夫”,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要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業用水精細化、智能化管理;推動工業企業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鼓勵城鄉居民養成節水型生活方式,創建綠色節水家庭,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
若干規定要求從嚴從細管好水資源,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量水而行、因水而宜,算好水資源“精細賬”,堅決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通過明晰政府、部門、鄉街、村居的責任義務,最大程度落實節水工作。同時凸顯賞罰分明,明確對節約用水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浪費水等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
若干規定強化體制機制創新,完善節約用水協調工作機制,培育節水服務產業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鼓勵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探索節約用水信用管理,推廣先進節水技術,建立健全用水權市場化交易相關制度,優化用水需求,堅持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兩手協同發力,引導和促進全社會節水,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構建長效機制實現全流程監管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山西省晉城市制定并施行《晉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建立完善的城市供水管理法治保障機制,滿足社會發展新需求。條例堅持“節水優先”,嚴格遵循“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共八章五十四條。
條例構建了清晰完整的城市供水建設與管理責任體系和多層級管控、多專業融合、多部門分工協同的常態化全流程管控長效機制,建立了從源頭供水到末端用水的全過程管控機制,將城市供水水質安全要求滲透到取水、供水、用水的各環節中,對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每一個環節進行把關銜接。
靶向發力彰顯地方特色,結合城市高層建筑的特點,針對二次供水問題的日益突出,條例設專章對居民二次供水進行管理,重在規范水質安全和水量保障問題,實現由水源地到水龍頭“全鏈條”用水安全,確保為廣大城市居民提供“供水足、水質優、服務好”的用水環境。
在供水價格調整機制方面,條例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明確規定城市供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按照供水性質分類定價,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理順和完善了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機制。
在水質保障方面,條例明確不同主體對水質保障的工作職責:一是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建設,保障供水安全;二是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三是城市供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日常水質的監督監測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在安全與應急管理方面,條例明確要求供水單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水設施的巡查和日常維護,建立完善了運行維護和監管制度,設置禁止性行為條款和相應法律責任,保障城市供水設施及二次供水設施長期有效運行。同時,明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完善應急管理機制,針對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來源:中國建設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