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聊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介紹《聊城市水環境保護條例(2024修正)》相關情況”新聞發布會。聊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孟憲東在發布會上介紹《聊城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內容和特點。
維護法治統一,保持與上位法規定一致《聊城市水環境保護條例》自2018年實施以來,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致使該法規個別規定出現與現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況。為保證聊城市地方性法規始終與上位法規定保持一致,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對原《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嚴格審查標準,刪減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內容?,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于“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等違法行為,細化了處罰規定。遵循地方性法規一般不重復上位法規定的原則,修改時刪去了原《條例》中的相關條款。
突出地方特色,細化特殊水體保護。原《條例》為加強對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重要生態功能價值水體的保護,創新設立了“特殊水體保護”一節,明確將東昌湖、京杭運河、徒駭河、馬頰河、金堤河、譚莊水庫和縣(市)屬水庫等納入了特殊水體。但結合當前聊城市水體保護實際,京杭大運河被列為世界遺產,已經制定了更為詳細的專門保護規定;徒駭河、馬頰河、金堤河作為排澇河流,還承擔著接納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的功能,不適合列為特殊水體;譚莊水庫和縣(市)屬水庫屬于飲用水源地,執行嚴于特殊水體保護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定。因此,修改后的《條例》重新劃定了特殊水體,將東昌湖、茌平金牛湖、東阿洛神湖、高唐魚丘湖等納入特殊水體保護,并細化了保護標準。
明確執法主體,細化監管職責。為了厘清政府各相關部門職責,本次修改對于多項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比如,對于“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排放餐飲污水,未設置符合標準的隔油和殘渣過濾設施或者隔油和殘渣過濾設施未正常運行的”原《條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執法實踐中,由于執法主體不夠明確,不利于行政監管。修改后的《條例》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在城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罰;違法行為發生在城區以外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從而壓實了監管部門責任。
來源: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