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自水利部了解到,為加大青藏高原地區河湖保護力度,依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水利部近日制定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區河湖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了完善青藏高原地區河湖長制責任體系的相關舉措。明確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全面檢視、及時完善青藏高原地區河湖長制組織體系,避免出現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真空。
無人區河湖的管護責任得到進一步明確。針對無人區河湖,可采取“包片”形式,以縣或鄉為單元因地制宜設立河湖長,無人區河湖不設置河長公示牌,重點關注河湖水域、水量及水生態環境等變化情況,對河湖長不作定期巡河巡湖的硬性規定。
《意見》明確了統籌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嚴格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規范河道采砂管理、加強監測監控、推進科學考察和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執法監管等河湖管理保護重點任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強監測監控方面,《意見》提出水利部組織對青藏高原地區重點河湖庫“四亂”問題開展遙感核查,流域管理機構要利用全國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在線遙感影像服務,組織開展重點地物的解譯與圖斑推送,指導督促地方推進問題整改。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市、縣對推送的疑似問題圖斑進行核查,對確認的問題納入系統問題臺賬,依法依規清理整治。
嚴格涉河建設項目和活動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重點加強城鎮、村莊段山區河道管理,關注游客相對聚集的河湖,杜絕河道管理范圍內出現違規建設項目和活動。
嚴格采砂活動監管,依法將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地內河段劃定為禁采區并予以公告,禁止在黃河上游約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瑪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漁獵等活動,維持河道、湖泊天然狀態。
積極推動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錯、納木錯、羊卓雍錯、瑪旁雍錯等重點湖泊立法,加大對青藏高原地區重點河流湖泊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等涉河湖違法行為。
《意見》還指出,各地應切實加強對青藏高原地區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長江流域、黃河流域省級河湖長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青藏高原跨省河湖聯防聯控聯治。健全公眾參與河湖保護機制,積極培育“民間河湖長”、志愿者服務隊,不斷提升社會公眾對河湖保護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