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不同管理類別排污口的論證要求有所不同,生態環境部門要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生態環境部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正高級工程師林忠勝在解讀《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時強調說。
在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的《管理辦法》中,對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采取了差別管理的原則,哪些要嚴管、應該如何嚴管,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入海排污口重點管理要如何管? 《管理辦法》規定,入海排污口實行分類管理。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行重點管理。對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實行簡化管理。對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實現一般管理。
為何會如此分類?
林忠勝告訴記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中關于“差別管理”“突出重點”的原則,《管理辦法》對入海排污口實施分類管理。
“總的分類原則是按照排污口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兼顧考慮目前的監管基礎。”林忠勝強調,需要注意的是,工業排污口中的工礦企業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雨洪排口是實施一般管理的,納入重點管理的是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林忠勝解釋說,之所以如此分類,主要考慮這些類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危害性較大或排污量較大,可能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較大的影響,而且生態環境部門對這些排污口的污染來源(或者說排污單位)具有較好的監管基礎。
作為“十四五”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的“牛鼻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已持續5年。
早在2019年,生態環境部就率先在渤海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整治行動采取無人機遙感、人工徒步排查、專家質控核查等“三級排查”方式。
在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張哲看來,摸排入海排污口底數是一個非常細致的工作。“首先要用無人機飛一遍海岸線,然后通過遙感圖像解譯,形成‘疑似排污口‘清單,再由所有現場人員走遍每一段海岸線,把所有向海排放的口子都記錄下來,然后還要經過一遍信息復核和熱點區域精細核查,最終才形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結果清單。”

張哲介紹說,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一遍一遍地對重點區域進行地毯式搜索,以至于后來每個人都成了這片區域的“活導航”。就這樣,通過對入海排污口進行逐一摸排,截至目前,全國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排查出入海排污口5.3萬余個,完成整治1.6萬余個,大大削減了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隨著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不斷推進,生態環境部門掌握的入海排污口數量大幅增加且類型多樣。面對類型多樣的入海排污口,生態環境部門將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作為重點管理對象。
根據沿海地方填報的“全國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平臺”排查臺賬,重點管理的排污口比例約占3%。“但是對其監督管理的要求是最嚴格的。”林忠勝舉例說,比如,在設置論證方面,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口需要論證設置合法性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而一般管理的只需論證設置的合法性。
在備案方面,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需提交設置論證報告,一般管理的僅需在備案登記表中開展簡要分析論證即可。
在自行監測方面,重點管理的需開展自行監測和流量監控。
在監督監測方面,重點管理的監測頻率或抽測比例要求最高。

地方摸索適合自身需求的管理模式 在實踐中,很多地方也逐漸摸索出了適合自身管理需求的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模式。
山東省煙臺市在2022年發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辦法中就明確了重點管理、一般管理、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管理對象,基本建立健全了入海排污口分級分類監管體系。
浙江省將排查發現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都納入“浙里藍海”信息系統管理,并通過在線監測、遙感監測等手段對重點入海排污口進行常態化監測監管,實現了生態環境綜合空間管控與業務應用。
舟山市將各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大類15小類,并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的原則精準開展分類整治。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程序(試行)》中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分局按照設置入海排污口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責任分工,分別負責管轄權限內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工作,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與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事項同級同步辦理。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印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厘清責任主體,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臺賬,并在省級生態云平臺落圖。
福州市還要求對排污口審批實行分類管理,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備案制,備案依據相關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這些工作也為其他地方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供了良好經驗借鑒。”林忠勝說。

入海排污口要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早在2022年,大連普灣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就對松木島污水處理廠入海排污口進行了論證。”遼寧省大連恒基新潤水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康弘告訴記者,“論證過程非常嚴格,整個論證過程差不多花費了一個月的時間。”
林忠勝告訴記者,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就將入海排污口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對入海排污口的設置進行論證是法律規定的必選動作。”林忠勝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根據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因此,責任主體在設置入海排污口時進行論證是履行法定責任。”
其次,《管理辦法》對不同管理類別排污口的論證要求有所不同。對于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要求其論證入海排污口設置的合法性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并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對于實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要求責任主體在備案登記表中論證排污口設置的合法性等即可。
《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了責任主體對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的要求,也就是說由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負責設置論證工作。但是對于論證的技術部門未設置資質要求和限制,責任主體可以自行論證也可以委托相關技術部門論證。
對于論證的具體內容,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管理辦法都進行了規定,“這些實際就是我們論證的重點內容。”林忠勝說,比如,《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和第七條中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相關規定,就是排污口在論證時的主要內容。“一方面,應當論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等,尤其要重點說明未設置在法律明令禁止設置的區域;另一方面,需要通過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估等手段,論證排污口的設置如何合理利用海水自凈能力,明確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并給出設置方案和保護措施,以減輕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另外,林忠勝指出,對于本條最后一句“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水設置,實行離岸排放”,這是海洋環境保護法和管理辦法“有條件就必須作為”的規定,需要地方在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時進行細化,明確哪些屬于有條件,進而落實“應當將排污口深水設置,實行離岸排放”的要求。
“企業對入海排污口自行論證,環保部門不對論證材料進行任何審核,只要提交材料,環保部門必須就給予備案。”林忠勝強調說,“要堅持申請即備案的原則,責任主體對論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