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城鄉供水、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1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進一步優化江蘇地下水管理措施,保障取用地下水的合理需求,為江蘇地下水系統治理、科學保護和高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江蘇有豐富的地下水資源,但上世紀八十年代,蘇錫常地區由于大規模開發利用地下水,導致主采層地下水水位大幅下降,誘發地質災害。2000年,江蘇曾出臺相關法規性決定保護地下水資源。近年來,江蘇地下水水位持續穩定回升,蘇錫常地下水超采區已“摘帽”。目前江蘇開采的少量地下水主要用于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行業,是不可替代的重要水源。
本次通過的《條例》共七章五十四條,對江蘇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在地下水資源保護方面,《條例》明確建立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制度,明確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地質勘查評價和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的主體、內容、功能和工作要求,依法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關單位科學劃定地下水儲備范圍,定期開展動態評估,制定保護措施。
記者發現,《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對于地下水的取用條件,規定直接從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情形除外。此外,《條例》明確規定除應急供水取水、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和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的少量取水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引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守護“看不見”的地下水。《條例》提出推進替代水源、公共供水管網、海綿城市建設,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明確生產經營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對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一庫兩場兩區”的運營、管理單位提出防滲漏、水質監測等要求,要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此外,《條例》還對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的預防保護措施、疏干排水的處理、農業投入品的防污染等作出規定。
此外,記者注意到,《條例》規定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推進地下水監測數字信息化,建立統一的地下水監測站網,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讓地下水的監督與管理不僅“看得見”,更“看得清楚”。
來源:南京晨報